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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洲: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
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词
王荣洲律师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妻子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员给予辩护人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介入本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现就本案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系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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