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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式法庭论辩中几种常见的辩护方法及公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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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式法庭论辩中几种常见的辩护方法及公诉答辩策略 (2011-02-24 17:38:42)

标签: 文化 分类: 散文

  控辩式法庭论辩中几种常见的辩护方法及公诉答辩策略

 

法庭论辩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双方由审判长主持,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进行指控与辩护、论证与反驳,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也可以越辩越明;统一,则双方最终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庭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公诉人要顺利地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取得较好的辩论效果,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做好庭前准备,合理确定答辩范围

(一)做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答辩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中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二)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

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却不少,所提的问题有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很紧密,涉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些则纠缠于枝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侧重于论理方面,有些问题又侧重于具体情节等。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所提问题也不相同。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中所提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八个问题,公诉人一般应予以答辩,即:1、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2、对起诉书定性提异议的要进行答辩;3、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4、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5、以乡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于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7、对歪曲法律、编造事实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8、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对以下五个问题,公诉人可以不予答辩:一是对辩护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公诉人可以实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默认表示认同;二是公诉人已经充分阐明了的观点,不作重复答辩;三是对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公诉人一般不予答辩;四是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不予答辩;五是对同案犯之间互相推诿争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

二、法庭论辩中辩护人一般采取的辩护方式及应对策略。

法庭调查中通过控、辩、审三方互动,尤其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各自表明了自已的观点,公诉人在质证中从辩护人对证据的认识上已经可以判断出辩护人辩论的方式和观点。根据笔者多年的出庭经验,总结出辩护人在法庭上一般常用的几种辩护方法。

(一)、开门见山,正面辩护法。即辩护人在法庭上从正面直接了当地提出辩护意见。采取这种辩护方式,大多数是一些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有四种:第一种是可能判处重刑的重大恶性案件;第二种是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的案件;第三种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第四种是被告人被抓获后供认不讳,且口供稳定,认罪服法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辩护人往往在肯定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事实的同时,对被告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图清楚,观点明确,公诉人容易进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