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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处罚情节是如何认定的

  贪污罪的处罚情节是如何认定的,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成立贪污罪须严格把握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不构成本罪;第二,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犯本罪;第三,构成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数额达不到标准,也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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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