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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2-06-20 21:23:00  点击: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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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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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实际危害性:非法经营犯罪,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非法买卖外汇,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但是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至少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同时,目前我国非法买卖外汇这种公开、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在现阶段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值得客观审视。我们注意到一审时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均对媒体表示,非法经营外汇容易导致洗钱、贪污等犯罪,不管如何阐述,本案的危害性需要通过证据证明,况且本案中的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上述程度。同时非法经营外汇,其具体情节各有不同,我们认为应当尊重实际,客观地看待其社会危害性,并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而非搞一刀切,认为所有非法经营外汇案件必然产生上述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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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最高法院的目标就是要求相似案例量刑公正和均衡,因为类似案例宣判结果大相径庭,势必会导致新的不公平。因此,辩护人特提供类似案件判例供贵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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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案不宜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应该定为情节严重,恳请二审法院在此问题上慎之又慎,因为这直接涉及到量刑幅度的问题,也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期。
 
三、本案证据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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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交易的证据如下:******供述、***********招行银行卡交易明细、******陈述、境外汇款申请书、******帐户美元交易明细,下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一一分析,******供述只有三次证明自己与***发生过交易,并且对于交易的次数,每次的时间、金额都非常模糊;************招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仅能证明人民币汇入到这两张卡的情况,不能证明这些钱的性质是什么,也不能证明这些钱与交易外汇的关联性;******的陈述自始自终均称未与******发生过交易的行为;境外汇款申请书、******帐户美元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其及家人帐户美元的变动情况,不能证明这些美元就是******交给******的,也不能排除******的这些美元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这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根据以上的分析,证明**********交易的证据只有******供述,其它证据均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而******涉及到与******交易的三次供述非常模糊,不能准确记忆交易的次数、金额、汇率,并且其供述与******陈述有很大的矛盾,因此交易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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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下发通知时,一再强调证据规则的意义及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还是根据推理、猜测来勉强认定,我们希望二审法院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公正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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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讲,本案的证据有很大的漏洞,公诉机关、一审法院根据相互矛盾、关键证据缺少、无关联性的证据匆匆定案,不得不说这是一审错判的一个重要原因。证据是基础中的基础,证据如果认定错误,则事实会随之错误,并且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这会导致一审法院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四、关于本案的宣传报道
辩护人注意到,本案的开庭、宣判,一审法院均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应该说这是件好事,可以起到教育群众、宣传法院形象的作用。但是辩护人认为不能因为宣传报道而“拔高”案件抓典型,抓典型是和法治精神背道而弛的。不管什么原因,一审法院唯一要做的就是根据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公正司法,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处罚。
 
就本案的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证据尚显不足、自首应该认定、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并且******有多种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仅要彰显出国家法律的正义,同时体现出国家法律宽严相济,教育、感化等原则。使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当前司法理念的进程、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使本案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我们依然希望能交纳罚金,希望法庭排除干扰,严肃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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