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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营是赌博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原因如下:

根据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质就是彩票,目前,国务院只批准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分别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可见,利用“”招引他人投注,实质上是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破坏了彩票市场的准入制度,严重打乱了国家对彩票的管理,是一种非法经营活动。

处罚:刑法第225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莫某受庄家委托,今年2月起在龙华一市场二楼拐角处,接受他人投注香港活动。莫某负责登记投注情况,并在每期开码前将投注情况交付庄家。今年4月,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莫某并将其抓获,当场缴获所收投注款1925元、投注单据34张及用于记账的笔记本。经查,莫某在该处共接受他人投注约12万元。

  目前,宝安区检察院已以莫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案例二

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间,初中文化的连江农民许某斌与黄某莺(已判刑)共同组织“”赌博活动。双方商定,由黄某莺在连江县蓼沿乡等地收取“”投注款,扣除10%提成款后,余款汇给被告人许某斌。期间,黄某莺从下线黄某明(已判刑)等人手中收取“”投注款人民币206667元,扣除提成款后,累计通过信用社汇给被告人许某斌人民币186000元。被告人许某斌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009年5月4日,被告人许某斌到罗源县公安局西兰派出所投案。

经连江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连江法院判处许某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处罚金4万元,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