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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特征及认定(3)

来源:未知  作者:朱珍华 朱玉香  日期:10-08-01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认定

  1.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改革,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种类也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因此,认定本罪的罪与非罪必须使用发展的观点,随时注意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的变化,做到与时俱进,正确定罪。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的界限

  存款、贷款业务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也是市场秩序的一部分,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刑法已做了专门规定,将其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只能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能定为非法经营罪。本章还有其他一些非法经营行为刑法对其做了专门的规定,规定为专门的犯罪,对此都要按专门的规定定罪,而不能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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