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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判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涉非案件

如果你接到所谓的“投资公司”的电话,告诉你只需交纳几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就可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或“短线黑马”,并保证高额收益,你会相信真有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

说来您不信,还真有投资者相信了这等好事。不过,令这些投资者没想到的是,向他们吹嘘能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短线黑马”等消息的,却是不法分子开展的非法证券活动,并借机进行诈骗。

2010年10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宣称交会员费就能保证高收益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犯罪分子廖某某与邓某某、邓某某等人密谋后,合伙先后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金雅苑11幢904房、广州市萝岗区宏岗村岗南街8号4、5楼等地址成立广州信友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友投资)、广州创富投资公司(创富投资)等公司,由邓某某任总经理,邓某某任经理兼总管,廖某某任财务,招募邓某秀、邓某莲、郑某莲等十几个人作为业务员。

公司成立以后,犯罪分子采取化名的形式,分别以信友投资、创富投资公司指导老师、指导老师的秘书等身份,伙同其他人员一起,通过电视证券类节目,吸引投资者关注、咨询。随后与多名被害人取得电话联系,向投资者宣称只需交纳几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或服务费就可提供“内幕信息”、“涨停股票”或“短线黑马”,并保证高额收益;或者向客户吹嘘他们是与专业机构合作能赚大钱等,通过种种方式,虚构能够提供股票内幕消息的事实,游说被害人加盟接受指导炒股牟利。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签订《信友投资服务合同》、《创富集团服务合同》、《资金托管协议》、《彩虹私募合作协议》、《保证金退还协议》等协议,让受害人向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合作资金。当签订初步协议后,犯罪分子又不断与客户联系,宣称若要更好的老师指导,就交更多的费用;当投资者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信息购买股票小有盈利或巨额亏损后,犯罪分子又以升级会员、交纳“护盘金”、参与“资产重组项目”或“2010春季翻倍专案工程”等名目,与客户签订《密令:“资产重组项目指定客户”工程》、《密令:“2010春季翻倍专案”工程》、《护盘金退款协议》等合同,诱骗投资者交纳更多的资金。通过类似手段,骗取多名受害人的钱财。

无证从业犯罪分子被严惩

纸终究包不住火。

2009年9月,广东证监局收到投资者投诉举报,称创富公司以推荐股票、合作炒股为名骗取资金。与此同时,海珠区经侦大队也收到对创富公司关联机构信友公司的报案,并于2010年2月对信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进行了立案。

接到投诉举报后,广东证监局组织人员对有关的线索展开了调查核实。

据办案人员介绍,经核实,创富公司不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委托理财等业务。同时,经过现场核查,发现投资者提供的创富公司办公地址“天河区科韵路禾田大厦”为虚假地址,该地址并没有创富公司。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创富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同时,经对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收入已达数百万元,且款项汇入账户后随即被从ATM存款机中取走。另外,广东证监局在对创富公司的犯罪线索与掌握的其他涉非线索进行比对、分析时,发现创富公司的收款账户与广州易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富投资)、信友等机构的收款账户相同,存在密切关联关系。

“从初步调查的情况看,广东证监局基本判定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为窝案、串案,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办案人员说。

2010年2月,广东证监局签发《关于移送广东股鼎财经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及诈骗犯罪线索的函》(广东证监函〔2010〕137号),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广州市经侦支队)移交了有关创富公司、易富公司、信友公司等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以下简称创富公司案)。此后,广州市经侦支队将创富公司案交由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海珠区经侦大队)具体办理。

海珠区经侦大队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通讯监控和定位、银行取证以及现场摸查等手段,克服了犯罪团伙经常更改单位名称、变换银行账户、转移作案地点等困难,最终摸清了犯罪团伙的经营场所、骨干成员、组织架构及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