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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07月,淮安市某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丁某立案侦查,20108月将丁某拘留,后逮捕。201011月,公安局以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两罪向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中诈骗罪涉嫌数额30多万元,合同诈骗罪数额数万元。诈骗部分主要是借取的高利贷无法归还;而合同诈骗部分是,丁某租赁甲车辆,合同到期后,丁某不但未予归还,却又将车拿去乙处抵押借款,并无能力赎回。
嫌疑人丁某家属及其本人经过仔细甄选后,委托石广律师担任侦查阶段的律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案件进入审查阶段,石广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丁某,详细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石广律师仔细研究后认为,丁某两罪均不成立,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办案机关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报上级机关请示后,基本上赞同石广律师的观点。20105月,被关押9个月之久的丁某终于迈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走出高墙之外。
 
办案体会:
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有很多感触。律师办案过程中,常见的办案辛酸自然不必多说,但有两点特别提出:
一、什么是律师工作的荣誉感?
为什么从本案的代理过程中,我会产生这么一个深层次的感触呢?这里我不是想突出或者强调,石广律师的专业能力如何精湛。而主要是由于,丁某出来后的举动。从看守所出来后,丁某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去找了个公用电话,这第一个电话不是打给自己9个月未曾谋面的老婆、儿女或父母,居然是打给我这个辩护律师。我听得出来,他当时的话语中支支吾吾,有点激动,有点哽咽。实际上,我的内心,也是久久不能平静,除了分享他人重获自由的喜悦外,我更多地是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被人肯定,被人认可的感动。是的,长期以来,律师被公认是个很奇特的群体,收入相对较高,但社会评价却较低。我从一名公务员转变为律师,这种感觉尤为强烈。由于重点大学商学院的学历出身,加上检察机关的工作阅历。成为执业律师后不久,结合自己的专长和特点,我就选择了合同纠纷以及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和代理方向。相对于平时代理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不仅收益很低,而且办案风险也特别大,更主要的是,不是内行的人,很难看得出辩护律师的作用,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评价就更低,认为这些辩护律师,只是陪着公检法走走程序,是个摆设而已。总之,与日常代理的各种合同纠纷案件相比,刑事辩护是既吃力,收益又低,又不容易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但是,通过近期办理的数个刑事案件,尤其是这个案件,当事人的态度,让我坚定了在这条辩护道路上继续走下去的信念。是的,对于律师而言,不管收入多高,名气多大,关系多广,如果自己的工作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自己的专业能力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我觉得宝马奔驰别墅豪宅,也无法掩饰内心的失落和空虚。因此,我觉得,作为律师,在法律的框架内,让自己的工作和能力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才能获得真正的荣誉感、而不是收入或其它。
 
二、办案机关尤其本案的检察机关,高度负责的态度,让人尊敬。
实际上,在我们国家,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法院的关系都是相对比较对立的,原因呢?其中有司法机关与辩护律师本身职能不同造成的,也有某些司法人员与辩护律师素质不高造成的。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始终抱着对当事人、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次对报案人的举报及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细致地核实,做了大量地工作。作为辩护律师,对他们的工作表示真心地感谢和尊敬。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后,认真多次研究,并及时请示上级,才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清,以及适用的法律正确,还给了丁某应有的自由。现实中,随着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逐步提高,只要保持适当的心态,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还是可以很好地沟通的。良好的沟通,对案件,对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也是一种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