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辩护词(非法经营罪跨省买卖香烟案 成功判处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苏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文书 

辩护词(非法经营罪跨省买卖香烟案 成功判处缓刑)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廷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廷尉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被告人刘廷尉无证擅自从山东老家购买卷烟运至苏州准备零售,其行为虽然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犯罪形态应属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依照江苏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3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50%。

二、被告人刘廷尉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也有积极的悔罪态度。
  通过之前的调查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得知,被告人刘廷尉之前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其所在地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也为其出具了本人表现良好的证明。此次犯罪纯粹是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系偶犯。
  并且其在到案后主动全面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烟草部门及公安机关的调查扣押及侦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没有任何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同时,其行为也得到了其住所地司法机关的好评,并为其出具了愿意对其进行社会矫正的意见。

2、 被告人刘廷尉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许金良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经过,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廷尉亦当庭自愿认罪,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关于被告人刘廷尉特殊的家庭情况
  被告人刘廷尉家住在山东省的一个偏僻农村。经其当地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证明,该许金良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孩子正在上学,家庭十分贫困,因村集体农田较少,靠外处打工挣钱养家。本案涉及的案值是其一家全部的家当,因此本案的发生对其家庭来说,无疑是更加雪上加霜。因此,从挽救被告人的家庭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效果出发,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使其能回归社会,担负其一个家庭的责任。

三、被告人刘廷尉符合缓刑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指导意见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小区矫正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

  以上条件本案被告人刘廷尉均予以符合,且有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原意接纳其进入社区矫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因此,综合以上意见,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刘廷尉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基础上适用缓刑处罚。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霍志杰
                             律师:管赛龙
                                2011年4月10日

 发布时间:2011-5-9 访问人数:3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