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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收税款犯滥用职权罪 认罪态度好被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11月15日,山东省滨州市某行政机关干部车某、皮某被法院审理认定犯滥用职权罪,因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免予刑事处罚。

  车某、皮某均为滨州市某行政机关部门工作人员。两年前的初春,车某以单位名义到山东滨州某纺织公司征收当年度的维护管理费,按规定应对该公司征收48万余元,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只征收6万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42万余元。车某、皮某到滨州某毛纺织公司征收年度费,按规定应征收11万元,他俩又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只征收了1万元,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去年,他俩又以单位名义到山东滨州A纺织公司征收年度费,擅自决定将应征收的50万元,只征收了6万元;对滨州某毛纺织公司应征收的12万余元,擅自决定只征收了1.5万元,两次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55万元。这样,车某参与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8万余元,皮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车某、皮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征收某维费的过程中,明知其无权减免征收,却超越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征收数额,导致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两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罪行,且自愿认罪,系初犯,依法可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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