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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抢劫罪辩护词

盗窃罪、抢劫罪辩护词
(桑某某涉嫌盗窃和抢劫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受桑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桑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但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及盗窃数额为251056元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评估过的物品价值进行量刑。
1、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盗窃138起(涉案价值251056元)证据不足。虽然汤某某和李某某多次供述桑某某和他们一起参与盗窃,但这仅仅是他们的供述,很大一部分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认可,桑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既未供述,也未亲自去辨认现场,而且汤某某和李某某当庭供述有些盗窃案件桑某某并未参加,又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桑某某参与了这些盗窃活动,同时,他们是同案犯,同案犯的供述是不能充分证明桑某某实施了这些盗窃行为的。

二、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关于第66夏某某被盗案,在这起案件中,主观上,桑某某只有盗窃的故意,而没有抢劫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桑某某也没有当场对被害人夏某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桑某某和汤某某是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夏某某从菜园回来了,然后就和汤某某一起逃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夏某某发现了。李某某及汤某某的供述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他们发现夏某某回来的时候便逃走了,他们根本就没有使用暴力将夏某某按倒在沙发上。至于被害人夏某某报案的时候说一个高个子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那仅仅是夏某某的一面之词,不足以采信。同时,通过庭审可知,夏某某从菜园回来,根本就没有进屋,高个子李某某也一直在门外,夏某某又怎么可能被他人按倒在自家沙发上?很明显,夏某某的报案陈述是不真实的。桑某某只在盗窃范围内与汤某某、李某某构成共同犯罪,而不存在抢劫。关于第89起汪某某被抢劫案,当时,桑某某和汤某某正在附近小便的时候,汪某某说他们是小偷,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他们将汪某某打成轻微伤。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因言语口角发生冲突,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桑某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
三、桑某某有以下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桑某某在学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某某小学的证明足以证明桑某某在小时候本质上并不坏,也是一个遵守校规校纪的好学生,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思淡薄有很大关系。

4、桑某某在10年前进行过脾切除手术,劳动能力差,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是说桑某某身体比一般人要弱,如果让他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胜任,这也是导致其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桑某某不构成抢劫罪,桑某某之所走上盗窃犯罪道路,是由于诸多因素所导致,鉴于其对盗窃罪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律师:王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