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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企业家绕不开的坎?
挪用资金罪:企业家绕不开的坎?
手机免费访问年03月27日 07:18 董事会 严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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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记者 严学锋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何燕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机关批准执行逮捕。人称“美女富豪”的何燕,何以折戟挪用资金罪?
高频罪名
生于1961年的何燕,原本创业成果丰硕。大学毕业后,何燕任职国企12年,直至成为一家国企的总经理,其后借力国企进行创业,成为成都国腾实业集团大股东、董事长,以及国腾电子(2010年上市,募资5.6亿元)实际控制人。2001年,何燕首次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列第82位,个人资产约7000万美元,此后成为富豪榜常客。何燕完成了从国企高管(“体制内的人”)到创业者、亿万富婆的转身。2013年,她自称是一个有着理想主义的人,要做就做有意义的事,做一个自由快乐的人。然而,她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批捕了。
因为挪用资金罪而落马的著名企业家,还有不少。
2014年1月,深圳航空有限公司原高级顾问、实际控制人李泽源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检方指控,李泽源单独或伙同5名深航原高管,挪用深航20.3亿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控制公司债务。至案发,李泽源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汇润投资公司,尚有7.55亿元未归还。
2014年1月被证实立功减刑造假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曾被法院认定侵占健力宝12074万元、挪用8644万元:张海犯职务侵占罪,获刑8年;犯挪用资金罪,获刑5年;执行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蔡达标获刑14年。原因是,2009年至2010年,真功夫公司创始人、董事长蔡达标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员工,通过虚构与李跃义(蔡达标妹夫)及蔡亮标(蔡达标弟弟)旗下公司的交易合同和工程支出等方式,侵占、挪用真功夫资金3300多万元。广州天河区法院2013年12月一审判决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2013年,原托普集团董事局主席、创始人宋如华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如华伙同虞新友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虚假诉讼等方式挪用资金共3.4771亿元(包括挪用托普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86亿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属共同犯罪。
2008年,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金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获刑10年。
据了解,北京师范大学发布的《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涉及民营企业家共483人。高频率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人次、诈骗罪54人次、挪用资金罪39人次。而2012年报告中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率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观念之弊
按《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挪用资金,情况严重的话罪名不轻。企业家为何会跌入挪用资金罪陷阱?
除了人性贪婪,缺乏对法律的尊重,对违法后果心存侥幸,公司治理不完善特别是内部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等原因外,企业家特别是创始人犯下挪用资金罪,似乎有“特殊原因”——错误的观念。
企业创始人往往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认为:企业是我创建、控股的,那么企业的一切都由我调度(乃至一切都属于我)。这种观念下,企业的钱创始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乃至企业的钱属于创始人个人,不存在“挪用”一说。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恩海对《董事会》记者表示,自己遇到过不少民营企业家涉挪用资金罪的案例,不少企业家都说“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使用很正常”,他们对被起诉表示不解、很苦恼。但毫无疑问,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原因在于,据中国的法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并非创始人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个人财产,侵犯公司财产需负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企业家要使用公司财产,必须合法依规,否则就可能违规,乃至犯下挪用资金罪,面临十年牢狱之灾。
由是,规避挪用资金罪风险,需要创始人确立正确的观念:个人的钱属个人,公司的钱则是公司的,使用公司的钱需合法依规。敬畏并遵行,可增进创始人的合法合规、自律意识,从而促进自身从草莽走向优秀的企业家。同时,企业家须主动完善公司治理,拥有正确的权力观,主动将自身置于一个彼此制衡监督的环境中,以免独揽大权滋生犯罪。
在南开大学教授、利尔化学独立董事万国华看来,企业的发展必然要走法治轨道,作为企业家必须时刻铭记,只有规范化的行为才能形成良性的商业信用,才是企业乃至自身增值的长久发展之道,切勿以违法犯罪为代价追求短期利益。
完善罪责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挪用资金罪本身,理论、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问题。在业内人士看来,应当立足当下,对该罪名进行完善,促进罪责刑相适应。
“挪用资金罪属于典型的财产型犯罪,无论出于何种表现形式,行为人的最终出发点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因此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不可或缺的惩罚措施,但在现行刑法中却没有规定这些财产刑刑罚,从经济上有力打击、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万国华说,“此外,挪用资金罪的刑罚档次设置太过笼统,有违罪责刑相适应之嫌。如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论是否退还、作何用途,在立法上未作区分,完全交付法官自由裁量。”
王恩海则认为,立法对挪用资金罪的三个用途的区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比如一个用途不够立案标准,两个加起来够,怎么办?他建议,用途不应该作为定罪情节。
实践中,法律未作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或者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和对企业所在行业的危害性都要大于挪用公款罪。而按照《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万国华对此建议,针对这一部分可以借鉴对挪用公款罪最高法定刑的规定,即无期徒刑,以充分彰显罪责刑相适应的法理原则。若如此,企业家们更得当心挪用资金这个“馅饼”,最终变成无期徒刑“陷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