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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量刑,电脑量刑,量刑建议,盗窃罪量刑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侵害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两级法院的量刑活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确保量刑平衡,维护司法公司和裁判的统一,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依法多判处非监禁刑。

(五)量刑要考虑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一)量刑的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本刑;

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