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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大数额的非法集资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由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说白了,就是看这些钱集资用来干什么,如果被某人非法占有用做私人目的,就是集资诈骗罪,反之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