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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兰的吶喊
律师意见书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李明亚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明亚之后,听取了李明亚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意见,搜集了李明亚近亲属提供的申诉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了解,现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存在严重的指供、诱供和逼供行为,致使本案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1、据李明亚反映,2008年12月21日,李被邵阳市纪委传唤到邵阳市国安宾馆206号房间,进行异地“控制性谈话”,到2009年2月10日才被邵阳市纪委宣布对其实行“双规”。在这期间,李明亚的邵阳市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和权利没有被依法剥夺,其城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也未被依法撤销,但李确因这种“控制性谈话”完全失去人身自由达50天之久。这种做法不但有悖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并且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更侵害了人大代表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纠正的结果就是,办案人员因此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据李明亚反映,2009年元旦过后李还未被宣布“双规”时,洞口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共分三组,在邵阳市国安宾馆206号房连续9天9夜不让李明亚睡觉,让其交待问题。由于李明亚没有交待出有2万元以上的什么大问题,2009年元月14日,李被转到洞口县新华宾馆201房间,办案人员要李写出《承诺书》“李明亚承诺:今后如办案机关调查发现李有3万到5万元的经济问题,李明亚甘愿接受加倍处罚”,此时,李仍然没有交待出什么大的问题。2009年2月10日李明亚被宣布“双规”,从这以后,办案人员就不让李明亚上床睡觉,只能坐着、站着或蹲着,2月17日以后,换了以罗一标为组长的办案人员,又是连续9天9夜不让李明亚睡觉,李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影响,开始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假供,但随后又被其自己否定。李所作出的假供却成了办案人员向相对人进行关押逼供的证据。
3、据李明亚妻子交给本律师的一份书证,该书证是所谓的行贿人贾建荣被关押在看守所时写给其妻子王建美的一封信,信中称“我记得从头到尾是没送过钱给李县长,但如李县长说有送钱给他过的话,就请你做通某办案人员的工作,叫他们帮忙,我认罪就行了,能做通他们的工作对我取保候审是非常有好处的,我也想早点出来见你们。”依据这份书证,本律师打通了王建美的电话,在电话中王建美说“贾建荣实际上没有送过钱给李明亚,后来被迫承认送了10万元。办案人员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还要求我们交50万元才能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5月26日,我交了20万元,贾建荣在里面打了个20万元的欠条,5月31日我又交了3万元保证金,贾建荣才被取保候审。”
4、据所谓的行贿人刘孟云2009年8月17日找到本律师当面反映并出具书证,证实“关于何爱鸿说受我的委托送给李明亚10万块钱,还有李明亚也说我送了他5万元钱,这肯定不是事实,我根本没有委托何爱鸿送10万元钱,何爱鸿更不会自己送钱给李明亚,因为何爱鸿对这个工地他没有出资,也从不管事,他没有理由送钱给李明亚。据我跟李明亚接触,知道他是个很正直的人,我从未送过钱给他,但是很敬重他。”
据了解,刘孟云被办案机关在绥宁关了14天,在新化关了60天,在送他去新化时,办案人员要他承认行贿,承认后就说不关他了,但他没有承认,送新化后他被牢头狱霸打得要死,前后共被关了80天,但他始终没有承认他送过钱给李明亚,并说明了何爱鸿也不可能送钱给李明亚的事实。据刘孟云交给本律师的书证证实,他的家属向洞口县检察院缴纳了15万元后,他才被取保候审的。
以上初步查证的事实如果均成立,那就说明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关于李明亚涉嫌滥用职权罪的问题。
依据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李明亚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关键证据是其于2005年1月5日,在明知出让金没有缴足是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还在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按县企改办的建议办理。请非税局易局审办。”的意见。
本律师认为:
1、李明亚签署的意见第一款是“同意按县企改办的建议办理”,这就说明县企改办已经有了明确的建议。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县企改办是具体的主管部门,他们向县政府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主管副县长原则上是应当尊重的。从归责上来看,如果县企改办的建议有过错,该过错也应由县企改办承担,作为主管副县长最多也只能承担“失察”的责任。如果该建议没有过错,主管副县长就不应承担责任。现在的情况是,该份建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还没有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