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马瑞芝涉嫌滥用职权案一审辩护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马瑞芝涉嫌滥用职权案一审辩护词 (2013-04-06 22:18:16)
马瑞芝涉嫌滥用职权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马瑞芝委托指派杨学林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马瑞芝委托指派王兴律师,共同担任马瑞芝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及参加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一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瑞芝当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今天控辩审三方要参加这样一个庭审,为一些简单明了的事实和基本的法律常识对抗辩论,不得不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事情。下面,辩护人就本案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简单分析。
一、汉沽农场人民法庭对陈振朝诉董文奖民间借贷纠纷案具有明确的管辖权,办理该案于法有据。
管辖权问题是控方指控的陈振朝案这一所谓犯罪事实的唯一焦点,不把它说清楚,谈犯罪构成是非常别扭的,所以辩护人先谈这个问题。
1、该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
2、最高院的批复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可以普遍适用。
1986
3
辩方已经出示了多个具体的生效案例,来证明:(
4
(1)如前所述,汉沽法庭对这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是有法律上的充分依据的,唐山中院的认定明显错误,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河北高院的生效裁定相矛盾。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但是,汉沽法庭审理的陈振朝案件是以调解书结案的。唐山中院及其院长根本无权进行审查并作出再审决定。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调解书的再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是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且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才可以再审。所谓管辖权是否错误,根本不是可以启动调解书再审的理由。
(4)唐山中院裁定书中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再审条件的规定,是针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而本案中根本没有当事人申请再审,唐山中院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这样的裁定怎能适用?
(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汉沽法庭确定对陈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唐山中院的再审裁定是错误的。公诉人反复坚持认为唐山中院的裁定书没有撤销就有效,也是强词夺理。法庭审理案件依据的应当是法律,唐山中院的裁定书明显违反法律,当然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公诉人还把被告人没有申请撤销这一裁定书作为一个抗辩理由更是过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哪里有审判人员提起撤销判决、裁定的救济程序?但是对这样明显错误的民事法律文书,倒是检察机关有法律监督的法定职责,应当依职权抗诉要求唐山中院撤销该错误裁定。
那么,相应地,公诉机关的指控也就是无法站住脚的。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本案的犯罪构成。
二、马瑞芝法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被告人马瑞芝完全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
滥用职权罪是和玩忽职守罪相对应的,二者都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但是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前者是针对故意犯罪,后者针对的则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即明知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公诉书也是认可的,其指控所表述的也是“明知”如何如何。并且,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可以确定,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公诉人指控本案马瑞芝构成滥用职权罪,不仅要证明马瑞芝“明知其没有管辖权”而且还要明知其“超越职权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的犯罪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