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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OS机套现7400多万 4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温州网·原创报道】利用POS机,帮人非法套现或“养卡”赚取手续费,一年半时间获利42万元。近日,乐清法院一审判决,郑某和3名雇员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乐清虹桥镇人郑某开办的电器加工厂经营不善亏钱,于是改行经营POS机。2009年年初,郑某在乐清租店,并叫来妻子哥哥杨某到店帮忙。起初,用POS机帮别人刷信用卡套现,赚取手续费。后来,为扩大“生意”,郑某在网上登起了广告,并购买9台POS机和3台电话转账宝。业务除帮人刷卡套现外,还有帮信用卡持有人还贷后再套现等“养卡”方式,收取0.6%至1.5%不等的手续费。

  2010年4月6日,公安局和工商局到郑某店内检查,查获9台POS机和3台电话转账宝、11本账册和百余张信用卡。据统计,郑某等人用POS机和电话转账宝为他人非法套现7400多万元,非法获利42万元。另外,郑某店内除了妻子哥哥杨某帮忙外,还招聘了2名员工李某和王某,每月2000元工资,平常在店里给顾客刷卡,帮忙记账。

  经审查,法院认为,郑某、杨某、李某和王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判决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某、王某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通讯员 岳思轩 记者 王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