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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新路“1死2伤”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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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新路“1死2伤”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2009-07-24 19:42:52)

标签: 故意杀人罪 杭州 东新路605号 1死2伤 争吵 杂谈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接受贵院指派,担任本案被告张某的辩护人,在此,谨对被害人表示深切的悼念,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慰问。

作为被告张某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赞同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张某所为犯罪事实的指控,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也赞成依据我国刑法,被告人张某应当对自己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具体量刑提出几点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仅依据行为的结果,还要结合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行凶情节、作案环境、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基于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具有下面几点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从案发原因来看,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在杭州东新路与新西路的交叉口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和被害人三轮车相撞,并且被告人骂了被害人一句,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冲突发生,最终酿成1死2伤的悲剧。

但同时应该看到,案发当时,受害人段一、段二、段三和段四、段五五人喝了近三斤白酒、十瓶啤酒,从五六点喝到九点左右(段一第一份询问笔录第一、二页),结果是段一有点醉,其他人醉得更厉害——“要不是他们在前面带路,我都不知道回家的路了”(段一第二份询问笔录第二页)。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可知,醉酒的人一是胆子大,二是容易冲突,行动起来不计后果。

根据被告人张某讯问笔录,当时他们相撞后,被告骂了对方一句,后来受害人三个一起上来,也回骂了被告一句,但被告人看到三人一起的,好汉不吃眼前亏,于是只好道歉,但被害人并未算了,而是围住被告人及其车上的两名女人,不让被告走,还有人推了他一把,于是就拿出刀,想以此吓唬三名受害人,没想到受害人见被告拿出刀后,非但未被吓走,更是打了被告一拳,在此情形下,被告很自然地就挥刀自卫,导致伤亡产生。

从事件的发生过程来看,难道仅仅是被告人导致伤亡的产生吗?

其次,到底是谁先动手?

被害人陈述和证人姜某等人的证言都是说明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挥刀伤人,并未证明是被告先动手打人。

同时,我们可以想象,被告一方面面对的是三位经过酒后壮胆的壮年男子,另一方面要保护两名弱女子,而且是在夜深人少的情况下,若非情非得已,是不可能先动手的。

第三,对于盗窃一案,由于该罪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

第四,被告人对自己盗窃行为的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丝毫隐瞒,其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基本端正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后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特请求合议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以上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张某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

                                            陈刚  律师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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