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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获轻判(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获轻判(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1-11-19 浏览次数:4191
职务侵占罪获轻判(辩护词)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女)原系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皇岗口岸营业部驻东莞长安镇接待员。2007年5月份,被告人洪某在该公司营业部在长安接待处收取售票款人民币136344元及港币44885元后,携上述款项潜逃。2008年10月29日被告人洪某到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刑警大队自首后被移送到深圳市福田区处理。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洪某委托刘信平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审理结果:判决被告人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被告人洪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本辩护人提交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洪某系被人蒙骗,且无劣迹和前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洪某原来在福建有令人艳羡的工作(建设银行职工),但由于感情上受到挫折,辞职到广东打工。在东莞工作以后,由于心情苦闷孤独,时常上网消遣,打发时光。2007年3月,被告人洪某在网络上认识了网友胡XX。胡XX系福建省厦门市人,1984年1月出生,已婚。他却欺骗被告人洪某称其是1978年出生且未婚,以博得被告人洪某的好感,随后两人陷入网恋。胡XX在得知被告人洪某是出纳员后,对被告人洪某极尽花言巧语,陷入热恋的被告人洪某对他言听计从。胡XX诱骗被告人洪某利用其收到的公司款项购买,被告人洪某一直犹豫不决。胡XX欺骗她说买一定会赢,被告人洪某信以为真。被告人洪某先是在胡XX的指使下用公司款项三万多元在深圳购买了,结果胡XX告知买输掉。嗣后,2007年5月份,胡XX又以帮助被告人洪某挽回损失为由诱骗被告人洪某将公司汽车票款10万元存到胡XX的帐户上,用以胡XX在福州市购买。2007年5月31日,胡XX打电话给被告人洪某,说洪某存到他账户上的10万元钱购买已经输掉,让她带着收取的公司款项马上离开广东到福州市去找他。被告人洪某当晚就租车前往福州市。被告人洪某到达福州后,胡XX告知被告人洪某说自己被赌的人抓住了,让他拿3万元钱给他还赌资,并让被告人洪某即刻赶到厦门去等他,被告人洪某均悉数照办。被告人洪某在厦门找到胡XX,并在胡XX的要求下将手上的公司余款交给他。胡XX让被告人洪某先回福州去等他,他说两个人不能一起走,被警察抓到就是同案犯。被告人洪某回到福州后,却无法联系上胡XX。直到2007年6月3日,胡XX打电话给被告人洪某,让她去上海等他。于是,被告人洪某又去了上海。但到了上海后被告人洪某却再也联系不到胡XX。后来胡XX妻子饶XX及其情人周XX都与被告人通电话,揭露了胡XX的骗子真相。这时被告人才领悟到这是胡XX导演的一场骗局。
本人每次会见被告人,她都泣不成声,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悔恨不迭。
二、被告人洪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008年10月29日,被告人洪某从上海市回到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刑警大队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恳请法院考虑被告人洪某的受人蒙骗而犯罪的事实、并无劣迹和前科、主观恶性不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以及被告人洪某自首的情节,对被告人洪某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辩护人:刘信平
200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