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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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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案例

    作者:  时间:2012-06-13  浏览量 0  评论 0     

        

        附:辩护词、刑事判决书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以及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作为本案被告人王兵的辩护人。在开庭前,辩护人阅读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开庭的审理情况,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犯罪构成事实及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的分析

       1、对犯罪主观方面及动机的分析

       根据被告人王兵的供述,他在实施扔砖头的行为时,并无明确的目标,对于犯罪对象也无明确的攻击部位,其主观方面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犯罪。其人身危险性低于直接故意犯罪被告人,应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

     其犯罪动机也区别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王兵在数次供述中均提到,他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看见许多民工堵在通道上不让住户出去,住户中的一些老人还被对方人员推倒在地,还有人被对方用水浇湿了,还有两个群众被对方打伤了,他实在看不过去,一时气愤才扔砖头砸人(卷宗第491217页)。这说明王兵并不是为实现非法目的或逞强好胜等原因伤人,究其实,是拆迁方在处理拆迁问题时作风粗暴、方法野蛮(从事发时间可知一二),进而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发生肢体冲突引起,虽然王兵采取扔砖头的方式显属过激,但拆迁方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对造成本案发生具有诱发性,应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对鉴定结论的质疑

    3、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一致性及可信度的分析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兵以砸砖头的方式,故意伤害被害人陈志保,造成陈志保重伤。被告人是否砸了砖头,被害人是否受到伤害?对这两个方面,辩护人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护人是有疑问的。

    关于指控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导致被害人右眼受到伤害的砖头是被告人扔出的这一事实,在本案中都有哪些证据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被告人王兵的供述。他的第一次供述已被自己推翻,在卷宗第9121719页,王兵均说“意识到砸到人了”“具体部位我不清楚“,显然,他没有看到自己扔出去的砖头砸到了被害人,更不用说看到击中了被害人的哪个部位。意识一词,只是推测、猜想之意,因此,从被告人供述中,不能得出被告人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