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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对于故意伤害罪都需赔偿项目有哪些以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通过李华菊律师曾办理过的一个故意伤害罪成功案例来说明这些问题: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一,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镇许桥村农民,住该村许桥村民组。
诉讼代理人张安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白山镇豫园新村农民,住该春孔北组孔村25号。
诉讼代理人李华菊,北京铭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慧,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房山区×镇六合村农民,住该村东6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与2010年10月12日被羁押,童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辩护人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1)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慧犯故意伤害罪,与2011年1月26日想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那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一想本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源衣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一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华菊、张安军,被告人×慧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总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0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慧在本市丰台区×营71号门前,你看糖尿病肾病的食疗。因琐事与被害人许一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慧迟到将被害人许一扎伤,植被害人许一徐腹部、背部、左腰部多发刀刺伤;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左肺破裂、左侧血气胸;大网膜破裂;失血性休克。经鉴定顺上程度属重伤。
被告人×慧与2010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居刑事侦查支队查获。并提供下列证据:被害人许一陈述,证人张慧慧、徐超、刘敏睁眼,北京电力医院疾病诊断书,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丰台区法院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一要求被告人×慧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16元、残疾赔偿金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营养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1653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82 408.16元。(注:对于刑事案件无精神损失费用,依据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以及其家人的要求而得)。
被告人×慧对检察院指控其故意伤害罪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但提出其没有完全赔偿能力。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在北京丰台区赵家营71号没权,因琐事与被害人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迟到将被害人徐++扎伤,致被害人徐++胸腹部背部左腰部多发刀刺伤;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左肺破裂左侧血气胸;大网膜破裂;失血性休克。经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刘××与2010年10月12日在投案途中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居刑事侦查支队查获。现被害人徐++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二级伤残,伤残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元、鉴定费3000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元、交通费600元,经济损失攻击如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