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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律师,北京集资诈骗辩护律师,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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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律师,北京集资诈骗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词 (2014-01-07 03:58:00)

刑案辩护网唐红新律师集资诈骗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戴某某家属的委托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戴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我认为,戴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按照《刑法》第

    一、戴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里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所以其主观心理只能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具体如何推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参照

    按照《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关于戴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只是以结论形式概括,

    1、戴某某不具有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本案中,尚未归还的借款为 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文的情节。

    2

    所谓肆意挥霍是指任意花钱,胡乱花钱,包括吃喝玩乐,建造豪宅,豪赌等。戴某某没有这些行为,集资用于支付土地预付金 加之,在案款项能够返还全部尚未归还的借款。戴某某不具有

    3、戴某某没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在明知梁森、罗美生、徐建明被抓获的情况下,戴某某部分银行存款也被冻结的情况下,戴某某仍然在向借款人还款,达上百万元。其并没有携款逃跑,而是在积极归还借款。

    4、戴某某同样没有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节。

    二、戴某某没有使用

    按照《

    戴某某在集资过程中,如实向出借人说明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鼎鑫元)与湖北恒浩昌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北恒浩昌)的合作项目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1、借款协议中借款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在每一份借款协议中均有戴某某的身份证号及印章,也有香港鼎鑫元实业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而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并不存在虚构的情况。

    2、戴某某所称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地块都是真实存在的,未做虚假宣传。

    1)戴某某与湖北恒浩昌合作开展武汉青山区环保工业园环保工程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2011

    湖北恒浩昌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斌的证言(卷四十

    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