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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俊,男,1973年12月26日生。

辩护人杨东旺,河南杨东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刘峰(已判刑)作为第一股东成立了舞钢市德义铸造有限公司,在2008年又成立了舞钢市升达三废综合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和舞阳钢铁有限公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做废渣生意。刘峰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将舞钢公司的白渣业务承包垄断,张文杰(在逃)、刘烨、胡端阳、章加喜(三人均已判刑)也都因利益驱使为其所用管理各种具体的业务。在刘峰的授意下,胡端阳威胁、利诱买通钢铁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量窃取舞钢公司的各种废钢,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刘峰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为其所用,被告人李俊、王军(在逃)、余继涛(在逃)、张伟伟(在逃)、宫豪、李军伟、高强(三人均已判刑)等以有钱花、蹭毒品等各自不同目的积极响应刘峰的召唤,充当其打手,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此就逐渐形成了以刘峰为组织领导者,王军、张文杰、刘烨、胡端阳为骨干成员,余继涛、张伟伟、章加喜、高强、王文洲、宫豪、李军伟、被告人李俊等为一般成员的结构较稳定的组织体系。2008年以来,刘峰等人先后实施了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敲诈勒索罪

2009年9月份,刘峰发现向湖北鄂州宏泰钢厂送铁的三辆货车重量有出入,章加喜跟车后发现这三辆车在中途偷偷卸货,随用手机录像,回来后告知刘峰。2009年9月28日中午,章加喜以拉货为名将驻马店西平县于一X、于二X等人的三辆大货车的司机及跟车人员共七人骗到舞钢市尚店镇张楼刘峰的货场,刘峰通知手下成员章加喜、高强、王军等,王军又通知手下宫豪等人,宫豪又通知李军伟、张伟伟等,至此共有一、二十人赶到舞钢市尚店镇张楼货场,将七人及所带车辆扣留。期间,刘峰、高强、被告人李俊等人对于一X、于二X等人实施殴打、辱骂,强迫于一X等车主书写了事情经过,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害人于一X等人赔偿刘峰5万元。晚11时许,刘峰等人让于一X等人家属拿来3万元现金,并将其运费2万元也扣除才让离开。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于一X的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扣押的物证、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俊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没有敲诈他人的故意,按敲诈勒索罪定性错误,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法庭对李俊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刘峰(已判刑)作为第一股东成立了舞钢市德义铸造有限公司,在2008年又成立了舞钢市升达三废综合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和舞钢公司做废渣生意。并且刘峰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将舞钢公司的白渣业务承包垄断,刘烨、胡端阳、章加喜(三人均已判刑)也都因利益驱使为其所用管理各种具体的业务和人员。在刘峰的授意下,胡端阳威胁、利诱买通钢铁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大量窃取舞钢公司的各种废钢,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在此基础上,刘峰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为其所用,被告人李俊、宫豪、李军伟、高强(三人均已判刑)等以有钱花、蹭毒品等各自不同目的积极响应刘峰的召唤,充当其打手,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此就逐渐形成了以刘峰为组织领导者,刘烨、胡端阳为骨干成员,章加喜、高强、宫豪、李军伟、被告人李俊等为一般成员的结构较稳定的组织体系。2008年以来,刘峰等人先后实施了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