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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律师蒋建新成功为被告人马某犯挪用资金罪

富阳律师蒋建新成功为被告人马某犯挪用资金罪辩护,最终马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决书送达后,马某当场释放

 

    蒋建新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告人马某亲属的委托,为被告人马某的辩护律师,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认定马某挪用货款为219238.2元。经调查案卷后,我们认为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其中马某挪用丁公司现金54258.2元证据不足,并向检察院提交了该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11年10月21日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对马某涉嫌挪用丁公司现金54258.2元不予认定,最终认定马某挪用货款为165000元。在庭审前,被告人马某亲属退还了165000元的赃款,2011年11月11日该案在富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挪用货款165000元,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退赔了全部赃款,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书宣告后,当场释放了被告人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