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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资金金罪武汉律师法律意见书(成功无罪)

法律意见书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TEL13886180982

福建省闽清县公安局:

    贵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高国栋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现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对于该案发表如下意见,供贵局参考。

高国栋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贵局于20115月对其刑事拘留,201161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闽清县看守所。经过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高国栋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以上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符合主体和客体的两点要求:

(一)主体上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客体上必须挪用的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本案焦点

    (一)高国栋究竟是不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冶公司)的工作人员?

    (二)依武汉中院(2005)武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由武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支付的800万元是否为十六冶的资金?

    三、律师意见:

     1、高国栋并不是十六冶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十六冶是“挂靠”关系。所以,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1)高国栋在该公司无劳动用工关系。

     2)高国栋在该公司无人事调动关系。

     3)高国栋在该公司无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