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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以挪用资金罪羁押4年后无罪释放 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

男子被以挪用资金罪羁押4年后无罪释放 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

2011-09-29 来源:新浪 浏览次数:0

  王善升终于等来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挪用资金罪无罪判决。这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在过去的四年多里,历经一审法院五次判决,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发回重审,最后经过河南省高院的再审,一共六次审判才最终结案。

  王善升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用“心累”二字表达对这场“马拉松审判”的感受。(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土地转让金之祸

  王善升是一个典型的小人物,却因为莫名其妙的“挪用资金罪”,被四年多的“马拉松审判”耗尽心力。

  2005年5月,受河南省新乡市商业局委派,王善升担任新乡市金汇肉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此时的金汇公司不仅是个空壳,还欠有320多万元外债。雪上加霜的是,王善升上任后的第二个月,公司原董事长张立营以公司欠其“借资款”15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公司账户随后被法院冻结,车辆也被一并查封。

  公司运营陷入艰难境地。此时,王善升与公司另外3位董事及其委托人张世乐、王光富、郭悦俊商量后,决定将金汇公司所有的城南中心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救活企业。

  最终,金汇公司以280万元将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石化新乡石油公司,在先期支付170万元后,双方约定,剩余的110万元待新乡石油公司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全部付清。

  根据金汇公司几位共同决定转让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董事的证言,鉴于公司遭到原董事长的起诉,情况复杂,转让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开会讨论,他们打算在此事完全运作好之后再向其他股东公开。

  在金汇公司账户已被冻结,债权人多次催要欠款的情况下,新乡石油公司支付的170万元根本不够还债。王善升与王光富、郭悦俊、张世乐集体商量后,决定将这170万元设法提出,由王善升保管,大家共同商定用于公司的必要开支。

  王善升他们将170万元取出后,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57万元、工程款38万元、税金14万多元,以及其他杂项费用后,剩余57.6万多元仍保存在王善升处。

  事后的调查证实,这57万多元现金既没有存入银行,也未挪作他用,而是装在一个纸箱里,存放于王善升家的床底下。

  至2005年8月,金汇公司已3个月未发工资。王善升再次与张世乐等3人商量,从自己保存的土地转让金中,分3次先后拿出14.5万元,以王个人的名义借给金汇公司为职工发工资,并明确告诉出纳,不计算利息。

  2006年3月,王善升离任董事长一职,张立营继续担任董事长。两个月后,公司职工陈焕辉代王善升领取了1000多元的利息,王得知后表示,这部分钱不能领,应退给公司。“实在是无奈之下,为挽救公司采取的变通措施,我根本没打算从中赚取利息。”王善升的这一说法得到了其他几位董事的印证。

  王善生等几位股东明显违反财务制度的做法,最终还是被发现了———2006年8月23日,获嘉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王善升刑事拘留,保存在自己家中的“巨款”,自然成了他“挪用资金罪”的证据。王善升告诉妻子王慧芳:“办案部门要的话,就把这些钱交了。”

  2006年9月5日,王善升被批捕的当天,他的妻子将自家在公司的集资款86000元扣除后,把剩余的345397.5元交给了获嘉县检察院。在此后“马拉松”式的审判过程中,王善升先后两次被羁押,时间总共为九个月零五天。

  三次审理三种量刑

  王善升被起诉后,迎来了不断上诉、不断发回重审的往复循环,以及量刑结果跌宕起伏的戏剧性审判。

  2007年1月24日,获嘉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王善升不服,提出上诉。

  3个月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10月10日,获嘉县法院再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

  王善升坚称自己无罪,第二次提出上诉。当年12月13日,新乡中院又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依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令王善升始料不及的是,在所有的事实均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获嘉县法院却在第三次重审时,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王善升第三次提出上诉,新乡中院的刑事裁定结果,仍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7月25日,获嘉县法院对该案的第四次一审判决又回到了原点———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5个月。

  面对王善升的第4次上诉,新乡中院坚定地“将发回重审进行到底”,“皮球”又被踢回一审法院。

  2009年4月13日,获嘉县法院对该案作出第五次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善升拘役9个月,同时追缴王善升占有的86000元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