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李建成故意杀人案(判死缓)辩护词

  案情介绍

  被告人李建成因家庭琐事对其父亲李XX及二嫂胡XX怀恨在心。2008年10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建成窜至潍坊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厂宿舍南XX号楼X单元XXX室李XX家中,用斧头朝准备出门散步的李XX头面部猛砍数下。10时许被告人李建成又用斧头朝前来为李XX做饭的被害人胡XX面部猛砍数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胡XX均系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李建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成因家庭琐事对其父亲李XX及二嫂胡XX怀恨在心,于2008年10月14日窜至其父李XX家中,用斧头砍死其父李XX、其二嫂胡XX。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李建成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成因家庭琐事行凶杀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李建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案情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李建成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的认定没有异议。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本案属于被告人处理家庭矛盾不当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结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被告人处理家庭事务不当引发矛盾而造成的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建议法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李建成的父亲生病时,被告人李建成伺候了三年,被告人李建成下岗后,在其家庭并不宽裕的情况下,仍然细心照顾其父亲,被告人李建成因怀恨父亲在其腿疼生病时,不体谅自己,并且还偏向其二哥,长期积怨一时冲动造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如果其家庭成员之间能够互相关心,多沟通,也许本案悲剧不会发生。因此,本案系家庭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已经造成了一个家庭两人死亡的惨剧,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这也符合当前我国对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政策。

  二、被告人李建成作案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建成作案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该事实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明证实,对被告人自首的事实予以认可,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建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建成身患骨癌绝症,为体现对重症病人的人文关怀,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身患重病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属于被告人处理家庭事务不当引发矛盾而造成的故意杀人案,结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给予被告人李建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的体现对重症病人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庆功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