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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一、概念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解释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如果指妇女,但也包括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处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成功案例: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黄利红律师主要业务集中于刑事法律、婚姻法、建筑房地产法、公司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等领域,尤其擅长解决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以及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所办理的经典案件屡受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南方主流媒体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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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文娱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可否离开所居住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