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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的辩护

辩护意见书

关于邓关于邓**、黄**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已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丈夫委托,指派我担任黄**的辩护人。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到贵院复印了起诉意见书。现向贵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抽逃出资罪。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邓**、黄**、张**,借款注册了“安徽****有限公司”,后为了偿还借款遂让李**从该公司的基本账户抽逃注册资本999万元,后邓**又从该基本账户抽逃剩余注册资本1万元。然后根据起诉意见书上的指挥,本案的抽逃行为系邓**、黄**、张**指使李**完成,但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其并未委托李**做任何事,更未签订任何授权委托书,犯罪嫌疑人黄**根本不知道何时李**从银行账户将钱取走,而之后邓**又从该基本账户上取走剩余一万元钱。从始至终,黄**无任何抽逃行为,抽逃的资金也未到黄**手中或账上,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指使李**进行抽逃行为。故辩护人认为,本案黄**无抽挑行为,也未占有抽逃所得资金。故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抽逃行为也没有指使他人进行抽逃行为,故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同时黄**个人既没有进行诈骗活动,也并非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黄**免予起诉,并予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