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前位置:首 页 >> 法律问答 >> 职务犯罪 >> 正 文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 时间:2008年5月27日10:22
编 辑:MY
答: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
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第397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例如,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上也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再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也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刑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