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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做生意的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获刑两年

挪用资金做生意的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获刑两年

2011-12-18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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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分别对被告人何建晖、孟现辉提起公诉。

安徽丰原油脂公司设立于2000年11月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用植物油的生产、销售等业务,该公司股东为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蚌埠涂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建晖、孟现辉在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分别担任油脂公司合肥办事处经理、副经理等职。在此期间,丰原油脂公司亦分别与二被告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7月,被告人何建晖、孟现辉在与合肥真心食品公司正常做安徽丰原油脂公司合肥办事处的业务期间,得知合肥真心食品公司需要干货,认为有利可图,遂决定自己合伙经营。在二人考察市场后,于2007年7月14日到山东滕州市进货。由于二人资金不足,便挪用了孟现辉农行卡上属于丰原油脂公司的5万元货款。200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何建晖、孟现辉与王培红、徐玉勇合伙经营“天福”食用油。2008年3月4日,二人需到江苏仪征方顺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货,因资金不足,被告人何建晖、孟现辉便挪用了孟现辉从皖西学院收回的属于丰原油脂公司的货款1228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退出赃款1728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建晖、孟现辉在担任丰原油脂公司合肥办事处经理、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7280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二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退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亦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建晖、孟现辉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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