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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辩护词(10

关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辩护词(10-2) (2014-07-24 11:15:35)

标签: 缓刑 律师辩护 刑事 刑事辩护 分类: 典型案件

【前言】

为便于了解本律师在近几年所办理的一批具有典型、重大意义的刑事案件,现决定公布其中十篇刑事辩护词,以供参阅,但因涉及案件隐私,不得擅自转载。

【案情】

王某某与他人合伙设立某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纠纷导致停止营业,在资产清算分配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入王某某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某市公安局在这期间接到股东举报,称王某某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后该案经侦查、审查,后移送到法院审理。

【律师辩护】

本律师作为王某某侦查、审查、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结合卷宗证据材料,提出了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最终王某某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免受牢狱之灾

【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委托,指派冯锦锡律师担任王某某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进行了阅卷、调查。现结合庭审事实,围绕法庭争议焦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通过庭审,我们补充两个主要案件事实,供法庭参考:

1、证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所做的笔录“问:王某某将某公司基本账户上的资金100多万元人民币转账至福建某公司,有否经过你的同意?当时王某某有打电话给我,我没有表态,只回答知道了。”,证人陈某某的回答可以确定王某某有告知他,而且陈某某并未表示反对或者不同意,公诉机关直接推定为陈某某不同意不符合客观事实。

2、某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已经确认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123日投案自首的事实;虽然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未予明确表述,但通过到案经过、《起诉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均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二、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主要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4、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6、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