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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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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2-11-11    【字体: 】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
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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